偽造文書罪指冒用他人名義做成文書。偽造文書的相關處罰規定於刑法的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中,所要保護的是文書的公共信用,也就是他人是否可以在社會活動,或者法律關係中信任這份文書。其中根據偽造的文書性質不同,如是私文書、公文書或者特種文書等而有不同處罰規定。
法律上對文書有一定定義:(一)文書必須以文字或符號表示,只要參與此類文書者可以理解即可;(二)文書必須附著在有體物上,比如紙張、布條、石頭上都可以;(三)文書附著在有體物上須能持續一段時間,以作為證明之用;(四)文書必須可以證明法律關係或社會活動的重要事項,如字畫就沒有符合這個條件;(五)文書必須能讓人知道誰該為文書內容負責。
符合上述條件後,還可以再區分文書的性質,如公文書是公務員在職務上製作的文書,私文書是公文書以外的文書,特種文書是法條所舉出的護照、旅券等,以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的證書、介紹書,比如畢業證書、律師或會計師證書等。
若有偽造或變造上述各類文書的行為,且行為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就有可能成立本罪章的犯罪,如是偽造變造公文書處罰最重,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是偽造變造私文書次之,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偽造變造特種文書,因為立法者考量這種行為大多是為了一時便利或求職謀生,情形可憫,所以處罰最輕,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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