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骨俗稱「撿金」、「洗骨」、「拾骨」,意指土葬後,約略八到十年的時間,從腐爛遺體內取出骨頭,放入罈中貯存;是一種二次葬的葬禮習俗。
撿骨習俗源自清代中國閩、粵移民渡海來臺,為了將先人遺骨帶回故鄉或新的居住地,而有遷葬撿骨的風俗。撿骨習俗成為臺灣喪葬禮俗的一項固有儀式,下葬後要撿骨,必須參照「撿骨年限」,各地對撿骨的作法不同,普遍來說,有三種作法:第一,三十歲以內死亡者安葬後 , 可選在五年撿骨。第二,四十至五十歲者死亡者安葬後, 可選在六年撿骨。第三,六十歲以上死亡者安葬後 , 可選在八、十、十二年撿骨。其實撿骨習俗不是中國的特有文化,常見於中國華南地區、琉球、東南亞部份地區等地,被認為是移民文化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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