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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獄賠償法」限期失效

《冤獄賠償法》限期失效,指的是2010年1月29日大法官釋憲公布第670號解釋,宣布《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項規定違憲,責令立法院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研擬新法修法,至遲於屆滿2年時舊法失其效力。

《冤獄賠償法》乃是特別法,是為了對冤獄受害者進行賠償而設立的法案,最早訂於1959年6月,之後歷經條文修改,因為《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規定「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受羈押者不得請求賠償部分」,不符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平等權之意旨,與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有違,所以申請大法官釋憲,於2010年公布的釋字第670號解釋中,宣布此條違憲,責令立法院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研擬新法修法,至遲於屆滿2年時舊法失其效力。所以也催生了後來的《刑事補償法》的出現。

同時《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規定的宣布違憲,也使得深受1979年第一銀行押匯弊案所苦的三名被告,在2007年歷經多年司法纏訟後,終於宣告無罪定讞;然而當時卻無法依據《冤獄賠償法》申請國賠,直至釋字第670號解釋過後,才能依此申請國賠,已告慰藉。

基本資訊

  • 資料來源
    廢:冤獄賠償法 https://www.6laws.net/6law/law/%E5%86%A4%E7%8D%84%E8%B3%A0%E5%84%9F%E6%B3%95.htm 刑事補償法專區 https://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2/work02-60.asp 維基百科 第一銀行押匯弊案 https://zh.wikipedia.org/wiki/第一銀行押匯弊案 流浪法庭三十年,誰是下一個司法的受害人? http://3men3decades.blogspot.com/2008/09/blog-post.html
  • 撰寫者
    凃柏辰
  • 創作者
    內容力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2010/1/29
  • 媒體類型
    其他
  • 時間分期
    解嚴後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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