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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管理問題

1996年11月30日發生彭婉如命案,此案除了警方懷疑是計程車司機涉案,社會大眾也開始討論計程車乘客的安全以及駕駛該如何管理等議題,是故立法院於同年12月31日修訂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一項條文:「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二百二十九條妨害風化各罪之一,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除了司機曾犯下上述暴力及性犯罪等,不能再開計程車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三項也有規定如果是犯竊盜、詐欺等罪,可能會吊扣執業登記、吊銷駕駛執照等規定;後因大法官釋字第584號以及第749號規定,交通部陸續修法回應大法官解釋,將上述規定放寬。

基本資訊

  • 資料來源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網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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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創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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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1996/12/31
  • 媒體類型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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