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乃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所特意制定的法規。

1998年以前,家暴被視為個別、少數的現象,我國並無專法處理。在發生鄧如雯殺夫案以及彭婉如命案後,社會開始關注婦女安全保護,因此進行一系列保護婦女安全的措施,比如立法院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教育部成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現為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等。1987年則公布實施家庭暴力防治法,隔年該法全面施行。

這部家庭暴力防治法,是亞洲第一部專以家庭暴力為對象規範的法律,但也有許多問題,比如一開始只限於事實上之夫妻關係才能使用本法、法條中並沒有明確規定保護令的聲請程序等等,因此在大法官釋字要求改善,以及民間團體努力推動下,2006年又完成大修法的工程。之後家庭暴力防治法也有小幅度修正,2015年再次修法後,如今已納進「恐怖情人條款」,讓沒有同居的一般情人也能聲請保護令。除此之外,這次修法還延長通常保護令效期,取消延長次數的限制,並規定媒體不得報導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資訊等等。

基本資訊

  • 資料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撰寫者
    內容力
  • 創作者
    內容力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1987
  • 媒體類型
    其他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