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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禎裕擬招婚字(範本)

圖為李禎裕所擬招婚書格式,敘明男性應住女方家年限及附帶條件。男方在女方工作屬長工性質,如屆期自立門戶,可獲代價若干。如未屆期搬出,則視同嫁娶,男方應支付女方身價聘金若干,再扣除長工之工資若干。原文略謂,招婚人緣有長(次)女某名,當年OO歲,末有婚配。古語云:男大當婚,女大當嫁,託媒說合,招得某某之子某名為夫。當日,雙方言定:某某備出花紅酒席金OO元,經媒交與某某收訖,即日合巹成親,結為夫婦,偕老百年,螽斯蟄蟄,瓜瓞綿綿。又言定:自招入起O個年為限,至限滿之日,任從某某夫妻帶出另立經濟,某某應備出稻谷若干,交與某某夫妻取去為糧食,並其房內被帳櫥櫃等物件,亦任從某某夫妻取去使用。此乃雙方允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仝立招婚字貳紙,各執一紙為憑。最後,附有收據格式。

基本資訊

  • 資料來源
    ISBN 978-986-05-3226-5:臺東民間手稿圖錄(2017,黃學堂,臺東縣政府文化處,臺東縣政府),頁309。
  • 撰寫者
    黃學堂
  • 創作者
    李禎裕
  • 時間資訊
    創作時間
    民國/戰後時期
  • 媒體類型
    手稿及手抄本
  • 出版者
    臺東縣政府文化處
  • 時間分期
    民國戰後時期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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