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民國51年(1962)間的招贅協議書。略謂,主婚字人有壹養女名喚某某某,茲為長大成人,意欲招夫為家,憑媒人說合招得賴某某為婿,雙方彼此不冠姓,即擇吉日過門結成佳偶,當日由某某某備出酒禮金新臺幣5,600元整,交與某某某親收足訖。訂明招贅期間自過門日即民國51年(1962)農曆貳月初四日起,至民國57年(1968)農曆貳月初四日止,計6年為期。在此招贅期間,應恪守家規,負維持家計之義務,如屆滿後夫婦另立門戶時,女主婚人應將自有座落關山鎮土地劃分面積伍分移轉與某某某夫妻,為新創家庭生活之資。如招贅期間未屆,夫婦擅自離家時,應備出新臺幣20,000元整交與某某某收足,以作婚娶聘金。此係二方喜悅,今欲有憑,爰立招賢協議書壹式兩份,各執壹份存為後日之證。最後,有新郎、新娘、女方主婚人、男方主婚人、介紹人的簽章。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