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日治昭和13年(1938)間,男方婚入女方的「招婚書」。民間習俗中,若女方家中沒有男丁,婚前須事先約定婚後所生子女姓氏的條件。本件名為「天作之合」,實為招贅約定。該文載明,姜某31歲未娶,經人說媒與林女結婚,由男方備辦酒席及聘金若干交女方,擇日成婚。雙方言明,婚後若有生育,長男姓林(從母姓),其餘姓姜。若只生一男,做為兩姓宗祧;或只生一女,亦同。日後,姜、林兩姓兄弟同住,各自成家立業時,財產均分,不得異議。本文一式兩份,各執一紙為憑。就本例而言,其子女中一人從母姓,民間俗稱「抽豬母稅」。
圖為日治昭和13年(1938)間,男方婚入女方的「招婚書」。民間習俗中,若女方家中沒有男丁,婚前須事先約定婚後所生子女姓氏的條件。本件名為「天作之合」,實為招贅約定。該文載明,姜某31歲未娶,經人說媒與林女結婚,由男方備辦酒席及聘金若干交女方,擇日成婚。雙方言明,婚後若有生育,長男姓林(從母姓),其餘姓姜。若只生一男,做為兩姓宗祧;或只生一女,亦同。日後,姜、林兩姓兄弟同住,各自成家立業時,財產均分,不得異議。本文一式兩份,各執一紙為憑。就本例而言,其子女中一人從母姓,民間俗稱「抽豬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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