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為《實用司法警察學》封面,以及當中關於違警罪即決處分的內文圖說。
《實用司法警察學》,為今村正美所著,於1913年(大正2年)由東京警眼社所發行,全書共分十二章,各章下再分章節,主要講述司法警察官的權責、機關、職務、相關業務等細項實務操作,對司法警察官有極大幫助,也是當時重要參考書物。
而其中的〈違警罪即決處分〉則是屬於〈第十二章涉外事件〉中的〈第七章素行調查・第四章刑ノ執行・第三編違警罪即決處分〉,講述關於違警罪即決處分的性質。所謂違警罪即決處分指的是根據明治18年太政官布告第31號法令解釋:「根據《舊刑法》,警察局長、分支機構負責人或其副代表對於若有必須立即拘留、處罰和針對違警罪的處罰,可以由警決定,即時定罪。」
然而,這似乎與日本帝國憲法第24條「日本臣民,不得奪其應受法律所定法官審判之權」、與第58條「法官,以具有法律所定之資格者任之,且除因受刑法之宣告或懲戒處分外,不得免職」相抵觸,因為這好像剝奪了民眾的法官審判權,不過此書中講述違警罪即決處分的裁判性質與法官裁判權相同,且其所依據也是源於法官判決,所以沒有與憲法相抵觸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