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為1966年6月5日有關「火窟雙屍案」審判之報導。
報導講述火窟雙屍案在高等法院二審過後,因故再被發回高等法院更審,而法庭上的高檢處檢察官陳慶粹當庭提出十四點有利被告張韻淑的論告,請求庭上撤銷死刑原判判決,另對被告做適當判決。
然而警方聽聞後卻覺得非常奇怪,咸稱命案主犯是張韻淑無誤,且提出張韻淑身上抓痕經醫師檢驗都是抓打表皮破裂與皮下瘀血的傷痕,且當初與地檢處合作調查本案時,各方查證工作也是十分謹慎,不認為警方有辦錯案的可能。
儘管在本篇報導中無法看出檢方所謂有力證據為何,以及警方如何反駁的進一步內容。但此篇報導的出現,也代表部分時人對張韻淑一案的看法,認為張韻淑真的是被冤枉,而警方的辦錯案形象在民間也頗有市場,所以才會出現此種言論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