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為1965年5月30日有關謝夏命案宣判之全文,摘自《民聲日報》第三版,攝影者未知。
劉內科醫院護士謝夏命案一審定讞,被告劉堂坤犯強姦、故意殺人、偽造文書等罪名,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劉堂坤辯護律師表示將進行上訴。判決書中認定劉堂坤趁妻遠行,到酒家飲酒取樂,歸後竟盯上住於輪值室的護士謝夏。劉某深知謝女性格貞烈,不會乖乖就範,遂生歹計,用麻醉藥強行迷姦謝女,事後謝女大量出血且中毒過深,謝某決定將謝女之死裝飾成吞藥自殺,並開立不實死亡證明,遭檢察官當庭舉證。
被告劉某用醫學知識狡辯謝夏自殺成立的可能性,但驗屍報告並不支持死者吞藥一說。證人李發承認曾於案發前夕與死者發生性關係,死者並未抵抗,但證詞有悖常理,檢察官訊問死者男友盧長銘,盧長銘認為李發證詞荒誕,不可採信。
因李發曾央人與死者家屬和解,使被告能唆使李發頂罪,檢察官核對護士楊淑、死者父母證言,敘述相符。而被告劉某於案發前夕的證詞,與當天曾見的酒店老闆陳克定、酒女英子有出入。而死者體中夾雜的陰毛送日化驗後已被證實為被告所有,雖因拔取劉某陰毛的手續與到日陰毛完整性受損遭到質疑,但已能充分證明被害人死前曾遭被告姦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