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為1951年10月19日有關朱振雲自殺一案之訊供全文,摘自《民聲日報》第五版,攝影者未知,CC BY-SA 3.0,建立於:2019年12月05日。
朱振雲案臺南地院刑庭於1951年10月17日開第三次庭,訊供全文被以大篇幅刊載於報刊之中,足見當時社會對此案的關注。據報刊內文記載,法官傳喚被告王石安,證人倪超、張駿五、葉東滋、李石虎、郭德菱等人出庭,開始進行詰問。期間,檢察官根據證人五人陳供,認為朱振雲乃是被王石安所騙姦,且兩人通姦在學校已成公開秘密,而朱振雲之所以自殺乃因王石安欺騙朱說他沒老婆,後發現王已有妻小又不願負責,所以灰心而自殺,檢察官認為王要對朱負責任。而且在朱屢次與王爭吵時,王有多次機會能阻止朱自殺,但他沒有阻止,所以請求依此犯罪事實,對王石安處以刑罰。後經雙方兩造辯論後,法官當庭宣布辯論終結,等候定期宣判,結束此次開庭辯論。
從雙方辯論內容,可知朱振雲的自殺實與王石安有極大關係,因此報刊才會通篇刊載辯論過程全文,以供社會大眾自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