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為龍潭慘案剪報,出處為《臺灣日日新報》,攝影者未知,CC BY-SA 3.0,建立於:2019年12月05日。
剪報是刊登於1935年2月14日《臺灣日日新報》日文D04版的報刊內容,篇名為〈懲役十年 戀の意趣晴し昨日判決下る〉,主要講述發生於新竹州大溪郡龍潭庄烏樹林七三番地的一件殺人案件及兇嫌被判刑一事。
圖中報導內容為新竹州大溪郡龍潭庄烏樹林徐嶽水,由愛生恨,從而殺害同庄的女友翁延妹。此一殺人事件在2月13日下午三點,由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合議部的山協裁判長審判,被告徐嶽水被求刑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當中包含拘役時的五十日)。
乍看之下,此案乃因愛生恨所產生的殺害女友案件,但由於此案警方僅聽信原本就討厭被告的被害者父母證詞,並沒有其他佐證,所以在判刑上也以因愛生恨為由,判處被告十至十二年的有期徒刑,這在通常殺人案件被告多被判處死刑的情況下,顯得有些特異。顯然檢警應該也無其他進一步的佐證,確切證明徐嶽水為殺人兇手,所以考慮其素行不良,且的確具可疑動機,因而求處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慰被害者家屬。當然,事實真相究竟為何,迄今已成謎團,只能期盼有新事證出現以還原真相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