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為龍潭殺人案剪報,出處為《臺灣日日新報》,攝影者未知,CC BY-SA 3.0,建立於:2019年12月05日。
剪報是刊登於1937年11月17日《臺灣日日新報》中文D04版的報刊內容,篇名為〈龍潭殺人案求刑死刑〉,講述1934年龍潭發生一件竊盜殺人案件的再次審判內容。
圖中報導指出,新竹州大溪郡龍潭庄三坑子272番地的28歲農夫黎和金,在1934年11月被依殺人罪起訴,判處死刑。黎和金在審判過程中,堅決否認犯罪事實。所以再度於1937年11月由裁判長實地驗證,之後更在臺北地方法院,由裁判長與兩位陪席法官一同開庭,續行公判,仍處被告黎和金死刑。
此案在1934年就進行一審判決,經被告不服,堅決否認犯罪事證,於三年後由法官親臨現場實地驗證,再次開庭,仍判處被告死刑。從中也能看出所謂二審的先決條件,應該是要被告堅決不認罪狀,且可能辦案程序或證據有瑕疵,所以才會有法官實地驗證,進行二次審判的舉動。然而,從被告仍被判處死刑的結果,可見此案罪證確鑿,應無疑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