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為龍潭殺人案剪報,出處為《臺灣日日新報》,攝影者未知,CC BY-SA 3.0,建立於:2019年12月05日。
剪報是刊登於1934年11月22日《臺灣日日新報》日文版D02版報導內容,篇名為〈龍潭の殺人犯に死刑の判決,被告は否認するも,證據歷然たるため〉,主要講龍潭發生一件殺人案的判決經過。
報導內容指出,1934年11月龍潭發生一件竊盜殺人案,被告是龍潭當地三坑子272番地農人黎和金,他被指控前往同庄何春家竊盜,後被發現,遂殺害何春夫妻,逃亡南部,之後被捕歸案,求處死刑。黎和金極力否認犯案,認為自己是被冤枉的,這是冤罪;但開庭法官認為證據罪證確鑿,仍舊判處黎和金死刑。
由於此案發生時,當地一樣有徐嶽水殺害翁延妹的殺人案,可見當時龍潭當地治安可能不大好。而徐嶽水一案也因警方辦案有諸多草率行徑,啟人疑竇,所以此案被告黎和金是否也是同樣因警方辦案草率緣故而被冤枉,就不得而知了,因為最終法官判決仍舊判黎和金有罪死刑,所以真相為何只能等待有進一步的調查才能知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