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為基隆七號房慘案剪報,出處為《臺灣日日新報》,攝影者未知,CC BY-SA 3.0,建立於:2019年12月05日。
剪報是刊登於1935年6月20日《臺灣日日新報》中文D12版的報刊內容,篇名為〈駭人基隆分屍案 由上告部棄却 吉村死刑屋良懲役十五年〉,主要講述1934年發生於基隆的分屍案,兇嫌吉村恆次郎與共犯屋良靜分別被判處死刑及懲役十五年,兩人因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並遭到駁回的事件。
報紙內容記載,此案於6月12日開庭審理文書,並在6月19日午前再開,駁回上訴,維持其一、二審之判決結果,吉村恆次郎死刑,其妾屋良靜懲役十五年。報導提到,被告上訴的理由為吉村恆次郎因身心耗弱誤認重大事實,加上二人的判決刑量過重,故提起上訴。而審理結果認為其訴狀內容不符事實,因此將上訴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