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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吹動稻浪的風—雲林縣人權小旅行暨研討會計畫結案報告

認識人權的開端 

人權,已被視為人類普世價值,以維護所有人應享有的基本權利。然而,人權是什麼?英國政治哲學家 Maurice Cranston 將人權定義為:「最普遍且每個人都當享有的道德上的權利」。( What are Human Rights? 1973. NY: Taplinger. Taplinger.)人類對人權的追求由來已久,一直到 1948 年,才出現具體言明個人所享有的基本權利的文件──《世界人權宣言》。人權的宣稱,代表人類對生命的尊重、美好生活的期望及對世界和平的渴求,因此,人權指人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不論其種族、性別、年齡、社會階級、宗教信仰等,皆應享有同等的權 利,不僅不得任意被任何社會或政府剝奪、侵犯,甚至應該積極提供個人表達和發展的機會。對民族國家而言,政府的功用即在保障人權,而憲法與法律也為保障人權的目的而立。各國亦大力推廣人權教育,除傳達每一個人所應享有的基本生活條件及個人在生理、心理及精神方面的發展外,也希望公民能檢視社會中還有哪些違反人類尊嚴的問題,以及涉及公平、平等的事件,如種族主義、性別歧視、勞動剝削、環境權或居住權侵害等議題,進而採取行動解決阻礙人權發展的問題,共同建構一個美好的公民社會。 二次大戰後的臺灣從殖民統治移轉到國家威權主義的治理,經歷 1947 年代的二二八事件,50 、60 年代的白色恐怖時期。1970 年代起,遭遇退出聯合國、石油危機、與美斷交、美麗島等事件,1980 年末 至 1990 年初,社會歷經解嚴、修憲運動,開始逐漸轉型為民主國家 。

而臺灣也積極追隨國際潮流,以人權為例,政府於 2009年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成為國內法,不過在我國的憲法上,人權保障條款仍顯不足,如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於2013年曾邀請10位國際人權專家來臺審查我國初次報告,在這10位國際人權專家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曾建言我國政府應落實其依《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所負義務,而且啟動必要的準備程序,以便及早接受《兒童權利公約》、《保護所有移工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公約》,以及《禁止酷刑公約》的義務,同時,政府《禁止酷刑公約任擇議定書》所設想的全國性的預防機制。 臺灣在其統治者更替、權力轉移之歷史過程中,過去人民未曾享有自主權,而人民生活更是受到政權的宰制,遑論享受應有的基本人權。

自戒嚴令從1949年頒布到1987年解除,這38年期間,臺灣發生不少政治與社會事件,在當權政府高壓整肅與控制下 ,與政權相左之人事物成為敏感性議題,一般民眾多噤若寒蟬,長此以往,曾經聽聞或經歷的 「集體記憶」( collective memory )便逐漸隱晦或被淡忘。雖然在解嚴之後,民眾社會意識增強, 所幸政治控制鬆綁,經由一些受難者及其家屬與社會團體的努力,受難者及其家屬與社會團體的努力,透過種種的平反活動、紀念儀式、甚至是修改法令等,不僅讓過去被壓抑的歷史重新浮出檯面,更進一步重新論述及建構人權的意義。

因此,雲林縣政府希望以積極的態度,進行與人權活動相關的基礎普查研究工作,確定本縣境內需要保存、維護的史蹟點,以保存歷史地標,讓白色恐怖的歷史傷痕記憶能夠延續下去,亦讓後人能保存前人為臺灣的民主與人權所奠定的功業,使之不致由於年深日久而被人們遺忘。

人權,《世界人權宣言》指為人類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而我們現在所享受的基本權利,正是歷史中無數人奮鬥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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