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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振雲自殺事件

【案件概要】

1951年,前臺南工學院(國立成功大學前身)國文講師朱振雲不滿被院長王石安誘姦、惡意解聘,在多次前往日月潭自殺未遂後,於1951年8月投湖自殺,屍體於8月14日浮出,暫厝於涵碧樓至驗屍完畢後,就近葬於日月潭畔。

此案發生後,臺灣省教育廳下令將王石安停職,此案一審時依利用權勢而姦淫罪判王石安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褫奪公權五年,但後因此案不符合告訴要件,以無罪定讞,但王石安仍被臺灣省教育廳解除臺南工學院院長職務。

【疑點與爭議】

當時這個案子不符合告訴要件,刑法二二八條是告訴乃論(後來有修法),如果當事人亡故的話,需由親人提出告訴。但當時死者在臺灣沒有家人,一審是由檢察官指定同鄉的國大代表戴谷音、學生梅仁安作為告訴人,但兩人不符合資格。姚瑞光說服原本支持一審判決的張金蘭法官將此案駁回。

【社會後續影響】

由於朱振雲案在當時相當轟動,在媒體大篇幅報導下,也使日月潭在戰後很長一段時間成為「自殺勝地」,魚池鄉公所甚至得撥出不少的經費來處理自殺者的喪葬費用。

法官張金蘭不畏輿論壓力,堅持程序正義而轟動一時,日後被提名為大法官。

【時代背景】

無。

【審判過程】

此案一審時依利用權勢而姦淫罪判王石安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褫奪公權五年,但後因此案不符合告訴要件,以無罪定讞。

【其他】

1.根據朱振雲的日記,王石安某夜以房舍內有老鼠為由,騙朱振雲進入,隨即壓制並強暴朱振雲,事後以影響工作、妻子死亡為由,要求朱振雲保密並與王石安交往。

2.許多教職員表示,在王石安家人來臺以前,朱振雲儼然為院長夫人,與王石安出雙入對,甚至協助招待外賓,但在王石安妻子來到臺灣以後,朱振雲被王石安拋棄並惡意解聘。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內容力
  • 貢獻者
    證人
    教職員黎在符、李立聰

    受害者
    朱振雲

    嫌疑犯
    王石安

    關係人
    戴谷音(朱振雲同鄉,國大代表)、學生梅仁安(朱振雲學生,檢察官指定擔任原告)

    辦案人員
    姚瑞光(法官)、張金蘭(法官)
  • 演出者/主要人物
    朱振雲:臺南工學院國文講師 王石安:臺南工學院校長
  • 地點-名稱
    日月潭龍湖閣旅社
  • 時間起
    1951
  • 時間分期
    戰後初期許多外省人來到臺灣,但因身份、戶籍等資訊混亂,許多人利用這樣資訊不對稱的狀態,進行詐欺、騙婚等犯罪行為,如本案與十三號水門案。
  • 相關作品
    1951年8月14日臺灣省教育廳副廳長謝東閔、督導陳振邦南下瞭解案情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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