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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窟雙屍案

【案件概要】

1963年6月11日臺北市杭州南路一段143巷下午4點50分燃起大火,20、22、24及26號四棟平房慘遭祝融吞噬。警方隨後於火場尋獲女傭鄭春娥與屋主黃玉春二歲半的兒子黃其侖。兩位死者皆有頸部被纏繞的痕跡,氣管與肺臟均有黑煙灰,顯示其被勒後仍有微弱呼吸,因此法醫認為兩人是遭勒昏後被縱火燒死,警方遂開始偵辦這起殘酷的「火窟雙屍案」。

【疑點與爭議】 

1.屋主黃玉春表示,去年9月及今年4月,死者鄭春娥曾兩度提及有朋友叫她到織布廠做女工,並表達辭職意願,而一名在該巷工作的女傭描述,自去年4月起,鄭春娥與一名在三重某紡織廠作工的男子交往慎密,不過案發前幾個月男友很少造訪,因此兩人關係是否生變仍是個謎。

2.死者鄭春娥兄姊表示,她想離開黃家,但因寄存於黃家的工資7900元尚未討回。黃玉春極力否認此事,還將其月薪從300元慢慢提高至500元,稱自己對她並無欠款。

3.在火警發生前四、五分鐘,隔壁鄰居的女傭王接當時站在22號門口休息,聲稱自己突然聽到24號的門響了一聲,一轉頭便見到有個女人從黃家出來,朝巷口的電話亭匆忙跑去。

4.嫌疑犯張韻淑寫下自白書時,疑似被警方刑求。

5.目擊證人陳復生前後說詞反覆。

6.案發當天的「黃衣女郎」是否真的存在?

【社會後續影響】 

由於本案與其他懸案纏訟多年及屢次發回更審,促使了最高法院從只以審閱二審原判決的書卷資料並決定「發回更審」或「上訴駁回」的「書卷審」辦案方式,改為自行開庭。

【時代背景】

無。

【審判過程】 

1970年,張韻淑被判無期徒刑。1982年,張韻淑刑期屆滿了十年,依法假釋回家。

【其他】 

火場鑑定報告顯示,起火點為黃玉春家,且是在黃宅餐廳與黃妻蘇慕韞之臥室壁櫥間,亦即鄭春娥陳屍處附近。

現場並陸續找出美金鈔票、軍人儲蓄券、金塊首飾及新台幣現金,甚至連鄭春娥的金鍊及裝有現鈔之錢包也在餐廳的瓦礫堆中尋獲。因屋內大部分金飾財物並未短少,警方先排除財殺可能,並詢問黃玉春與人結仇之可能性。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內容力
  • 貢獻者
    受害者
    鄭春娥(黃家女傭)、黃其侖(黃家兒子)

    嫌疑犯
    張韻淑

    證人
    王接、陳復生(三輪車伕)

    關係人
    黃玉春、蘇慕韞

    辦案人員
    檢察官陳慶粹

    其他人士
    金品琅(張韻淑的律師)
  • 資料來源
    徵信新聞報:民國52年6月15日~民國57年1月16日之相關報導。 中國時報(原徵信新聞報):民國57年10月29日~民國71年1月23日之相關報導。 聯合報:民國52年6月14日~民國77年2月27日之相關報導。 蔡墩銘。「二張」疑案之回顧與檢討──張韻淑案與張國傑案的比較。
  • 演出者/主要人物
    受害者:女傭鄭春娥與屋主黃玉春二歲半兒子的黃其侖。 嫌疑犯:張韻淑 關係人:屋主黃玉春、黃玉春妻子蘇慕韞、嫌疑犯母親劉玉珍 證人:王接、陳復生(三輪車伕)
  • 地點-名稱
    台北市杭州南路一段143巷
  • 時間起
    1963/6/11
  • 時間分期
    戰後到解嚴前(1945-1987)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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