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民國58年(1969)8月7日麻佳總廠行文法律顧問高○仁律師關於訴王○吾拆屋還地案的公文,文號(58)87麻資字第一七二〇一八六號,受文者高○仁律師,公文紙上沿印記「台灣糖業公司麻佳總廠」。為訴請王○吾拆屋還地對照提起上訴壹案檢送對方上訴理由狀繕本函請查照事由。說明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郵務送達王○吾與台糖總廠間為交還土地事件不服臺南地院判決,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並檢送附件一份。附件之內容為不服原審判決依法上訴,具狀人王○吾,具狀日期中華民國58年7月18日;上訴理由,本案系爭土地為陸軍營產管理所所有,並非被上訴人所有,上訴人原不明瞭,茲經判決詳加調查乃知上訴人並未竊占被上訴人土地,是以不服,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是中華民國的二級法院之一,屬於普通法院,行政組織上係臺灣高等法院的一個分院,並受該院之監督;但二者於審級上不相隸屬,各以最高法院為上級審法院。
高○仁,臺南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畢業,先後通過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司法官、外交官考試、律師檢核考試。曾任新竹縣地方法院推事、臺南執業律師、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第四屆台灣省議會議員、第七任臺南縣縣長、第七、八屆臺灣省議會議長、立法委員,前任中國電視公司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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