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民國58年(1969)5月31日麻佳總廠行文法律顧問高○仁律師關於訴王○吾拆屋還地案的公文,文號(58)531麻資字第一七二〇一五九號,受文者高○仁律師,公文紙上沿印記「台灣糖業公司麻佳總廠」。為訴請王○吾拆屋還地壹案檢送委任契約書函請查照事由。
說明台糖總廠委請高○仁律師辦理訴請王○吾拆屋還地,洽議公費新臺幣1千8百元分前後金各半給付壹案。附件委任契約書一份;契約書內容載明為訴王○吾拆屋還地,委請高○仁律師辦理撰狀並依法代理出庭,終審終結並執行完畢;委任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麻佳總廠,法定代理人王○緒。
高○仁,臺南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畢業,先後通過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司法官、外交官考試、律師檢核考試。曾任新竹縣地方法院推事、臺南執業律師、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第四屆台灣省議會議員、第七任臺南縣縣長、第七、八屆臺灣省議會議長、立法委員,前任中國電視公司董事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