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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王○吾拆屋還地案函

本件為民國58年(1969)5月6日麻佳總廠行文法律顧問高○仁律師關於訴王○吾拆屋還地案的公文,文號(58)56麻資字第一七三〇一二七號,受文者高○仁律師,副本台灣糖業公司溪州法律事務室,公文紙上沿印記「台灣糖業公司麻佳總廠」。為訴王○吾拆屋還地壹案,檢送刑事部分判決抄本函請查照事由。

主旨說明原臺南縣永康鄉復興村民王○吾非法竊佔三崁店糖場網寮農場土地蓋建房屋壹案,有關請求拆屋還地之民事訴訟部份經高○仁律師撰妥起訴狀呈地臺南地方法院起訴在案。刑事部份業經臺南地院刑事庭判決,附件判決書一份。判決主文「王○吾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處罰金三百元如易服勞役以六元折算一日」。「服勞役」是對於無法繳納罰金的人,到「監獄內」從事勞動折抵罰金的意思。

高○仁,臺南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畢業,先後通過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司法官、外交官考試、律師檢核考試。曾任新竹縣地方法院推事、臺南執業律師、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第四屆台灣省議會議員、第七任臺南縣縣長、第七、八屆臺灣省議會議長、立法委員,前任中國電視公司董事長。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曾國棟
  • 創作者
    台灣糖業公司蕭壠糖廠
  • 時間資訊
    創作時間
    1969
  • 媒體類型
    文件
  • 尺寸
    長26.9公分寬19.7公分
  • 材質
    紙質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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