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民國58年(1969)4月28日麻佳總廠致台灣糖業公司關於訴王○吾拆屋還地案的公文,文號(58)428麻資字第一七二〇一五〇號,受文者台灣糖業公司,公文紙上沿印記「台灣糖業公司麻佳總廠」。為訴王○吾拆屋還地壹案辦理起訴洽檢律師酬金情形呈情台糖總公司鑒核事由。
退伍軍人王○吾非法竊佔網寮分場土地蓋建房屋使用英提起附帶民訴壹案,茲因承辦高○仁律師不及於刑事部份宣示辯論終結前提出,經改以獨立民訴並向臺南地院提起民訴在案。本案律師酬金經派員向承辦高○仁律師洽減,同意減為新臺幣1,800元分前後金各半給付。
高○仁,臺南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畢業,先後通過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司法官、外交官考試、律師檢核考試。曾任新竹縣地方法院推事、臺南執業律師、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第四屆台灣省議會議員、第七任臺南縣縣長、第七、八屆臺灣省議會議長、立法委員,前任中國電視公司董事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