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民國58年(1969)3月25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官起訴王○吾起訴書抄本,文號民國五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一六號。起訴書內容:被告王○吾,男,63歲,民國○年6月14日生,原籍山東,業木工,住原臺南縣永康鄉復興村四分子;因竊佔案件,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犯罪事實:王○吾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於民國58年2月16日竊占三崁店糖廠所有坐落在原臺南縣永康鄉網寮段五耕區447號耕第12坪建屋。案由新化警察分局移送偵辦。證據及所犯法條: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吾供承不諱,並麻佳糖廠函及附件附卷可憑,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廿條第二項之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提起訴訟。刑事庭檢察官顧○才,書記官郝○坤。
三崁店糖廠創建於日明治39年(1906),在今永康區三民里三崁店,日治時期有道爺、大洲、車行、和順、看西、新吉、媽祖宮等處農場,約1400甲,戰後重組為道爺、大洲、和順、看西、新吉、媽祖宮6處,面積約1300多甲。民國57年(1968)再改組為道爺、大洲、和順、安南、看西等5處農場。網寮農場屬大洲農場的分場,位於今臺南市永康區建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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