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民國58年(1969)8月15日麻佳總廠致台灣糖業公司關於訴張○峰拆屋還地案的公文,文號(58)815麻資字第一七二〇一八一號,受文者台灣糖業公司,公文紙上沿印記「台灣糖業公司麻佳總廠」。為訴請張○峰拆屋還地壹案擬聲請法院付與判決確定書俾便辦理執行,呈請台糖總公司鑒核事由。台糖總廠訴請張○峰拆屋還地壹案經臺南地方法院判決台糖勝訴後,對造並未於法定上訴期限內起上訴,是本案判決已屬確定,為強制執行需要,擬聲請法院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俾茲執行,所以具文呈請。
附件民事聲請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狀一份;具狀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袁○鴻,聲明依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庭判決,張○峰應拆屋交還土地壹案判決業已確定,聲請人未依法辦理聲請執行需要,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八條規定,狀請台南地方法院書記官記鑒核,准予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俾便執行實為公便。袁○鴻,原籍廣東人,唐山交通大學畢業,留學美國,戰後來臺曾任台肥總經理,收經濟部長李○鼎之器重,轉任台糖總經理。在職台灣糖業公司總經理期間(1965年2月2日1972年1月31日),對於人事管理採取分區制,將主要的糖廠分區管理,連帶將附近的糖廠也歸入主要糖廠的管理範圍,但是每個糖廠人保留各自專任的廠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