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訴張○峰起拆屋還地案函

本件為民國58年(1969)5月5日麻佳總廠行文臺南地方法院檢查處關於訴張○峰拆屋還地案的公文,文號((58)55麻資字第一〇三〇一三三號,受文者臺南地方法院檢查處,副本台糖資產處、法律事務室,公文紙上沿印記「台灣糖業公司麻佳總廠」。為張○峰非法毀損台糖總廠網寮農場甘蔗,並竊佔土地建築房屋壹案,函請臺南地方法院賜予上訴高分院適當科刑,以儆效尤事由。查永康鄉建國村民張○峰非法竊佔台糖總廠網寮農場官有段第六耕區314之3號之內土地蓋建房屋壹案,曾經臺灣省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七中隊移送臺南地檢處偵辦並提起公訴。雖承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庭判決張○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處罰金壹百元,如易服勞役以三元折算一日。但據報永康鄉建國村附近居民知悉該被告獲得刑事判決輕微科刑後,正互相覬覦意欲群起效法竊佔土地蓋建房屋,造成擴大糾紛,惟恐影相台糖生產且擾亂社會安寧。為維護國營事業生產及匡正社會風尚,引此台糖函請上訴台灣法等法院台南分院,依法適當從重量刑,以儆效尤。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曾國棟
  • 創作者
    台灣糖業公司蕭壠糖廠
  • 時間資訊
    創作時間
    1969
  • 媒體類型
    文件
  • 尺寸
    長26.9公分寬19.7公分
  • 材質
    紙質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