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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梁○起拆屋還地案函

跟訴梁○起拆屋還地案函有關的相片,共2張
跟訴梁○起拆屋還地案函有關的相片,第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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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梁○起拆屋還地案函

本件為民國58年(1969)7月17日麻佳總廠行文法律顧問高○仁律師關於訴梁○起拆屋還地案的公文,文號(58)717麻資字第一七三〇一五二號,公文紙上沿印記「台灣糖業公司麻佳總廠」。為退伍軍人梁○起非法竊佔三崁店糖廠網寮農土地蓋建房屋一案,請就法律上之疑義予研究。有關疑義為:

1.本案既認為我方之佔有物返還請求權之一年時效業經完成,則我方上可基於何種法律關係請求拆屋交地以及我方就該地之權源為何?

2.本案被梁○起侵佔土地係台糖與軍方交換作網寮農場使用之國有營地,侵佔人於民國54年(1965)8月間竊占三崁店網寮農場土地搭蓋簡陋房屋,嗣於民國58年(1969)2月22日將上項房屋翻新,其竊佔期間已將近4年,依民法第九百六十三條規定,對於請求返還之行使權似業因時效完成而稍減,我方尚可基於何種法律關係請求拆屋交地。公文紙上沿印記「台灣糖業公司麻佳總廠」。

三崁店糖廠創建於日明治39年(1906),在今永康區三民里三崁店,網寮農場位於今臺南市永康區建國里。

高○仁,臺南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畢業,先後通過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司法官、外交官考試、律師檢核考試。曾任新竹縣地方法院推事、臺南執業律師、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第四屆台灣省議會議員、第七任臺南縣縣長、第七、八屆臺灣省議會議長、立法委員,前任中國電視公司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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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文字授權: CC BY

基本資訊

原始資料連結原始資料連結
資料來源機關收存系統
主題分類產業與經濟
建檔單位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撰寫者
曾國棟
創作者
台灣糖業公司蕭壠糖廠
時間資訊
創作時間
1969
媒體類型
文件
尺寸
長26.9公分寬19.7公分
材質
紙質
檔案授權

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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