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民國58年(1969)台灣糖業公司訴梁○起拆屋還地案的訴訟文件卷宗封面,文件內容為麻佳總廠具呈台糖總公司核鑑的公文、麻佳總廠給法律顧問高○仁律師的函、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起訴書抄本、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抄本等有關訴請梁○起拆屋還地壹案的公文以及律師委任契約書。本件訴訟案係因退伍軍人梁○起非法竊佔三崁店糖廠網寮農土地蓋建房屋,經警查獲移送臺南地方法鑑察官提起訟,刑事判刑確認後,台糖公司再委聘法律顧問高○仁律師辦理民事訴訟。
網寮農場因與眷村相鄰,所以衍生退伍軍人非法竊佔搭建房屋,台糖公司為維護公司權益及糖業生產,透過訴訟在刑事與民事庭皆勝訴的情況下,但在〈拆屋還地案〉的文件中,也提到台糖公司認為被竊佔土地係公路高低不平無法經營者,倘予處理收回亦只有任其荒置,無法耕作。因此決議將張○峰、王○吾等侵佔土地退還軍方,與軍方交換土地,避免執行收回時可能發生嚴重糾紛及輔導會之非議。網寮農場因與影劇三村眷村相鄰;影劇三村位在舊稱「崎仔」的山坡地形,此地位處臺南臺地東緣,屬於二王崙的一部分,因呈緩升坡地形,故名之。最初是民國45年(1956)婦聯總會蔣宋○齡為了照顧在大陸陣亡的國軍將士遺族,發動影劇界募捐,將所得捐款興建眷村,於是取名「影劇」二字,沿用至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