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銘璋〉條目由凃柏辰撰寫,尹銘璋是一名司法公職人員,據與其共事過的同僚史錫恩大法官所憶,讚揚尹銘璋對於司法事業的奉獻與風骨。於1962年的木柵兇殺案中,身為被害人,被以前所審判過的陳力持槍射傷。
尹銘璋世居山東省掖縣埠南尹家村,家道中落,但得胞兄資助,奮力向學,後考取法官,開始法官生涯,後因國共內戰關係,與妻隨軍來臺,遺留兩子一女由胞兄照顧,生死兩隔,在臺居住時,則與妻兩人相依為命,勤儉生活。
尹銘璋幼時入私塾就學,後入學堂,之後於1934年畢業於北平大學法律系,次年考取司法官,以優異成績進入司法院法官訓練所法官班第四屆受訓。之後於1936年分發至湖南邵陽地方法院候補推事,後旋調江蘇銅山地方法院。1937年抗日戰爭爆發,加入戰地工作團,前往山西組訓民眾,之後陸續派往山西、河南、安陽、江蘇等地擔任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之後1949年隨軍來臺,擔任澎湖地方法院推事,後於隔年任臺北地方法院推事,1952年調任臺灣高等法院推事兼任庭長,1958年調任最高法院推事並於1979年兼任最高法院庭長,直至1996年病逝。
尹銘璋一生清廉自持,審判公正嚴明、不畏強權,始終過著清苦的生活,據與其共事過的同僚史錫恩大法官所憶,讚揚尹銘璋對於司法事業的奉獻與風骨。
於1962年的木柵兇殺案中,尹銘璋身為被害人,被以前所審判過的陳力持槍射傷,同時陳力還指稱尹銘璋收了陳力姊姊陳湘菱的六千元賄款,卻沒在審判時放水,深恨尹銘璋。但尹銘璋極力捍衛自己清白,且當事人陳湘菱也公開否認此事,陳湘菱述說官司打到最後,她連律師費都付不出來,哪有錢去行賄。參考當時與尹銘璋共同審理陳力槍殺主官胡璉一案的史錫恩,時於臺灣高等法院刑二庭任事,當時審判長即為尹銘璋,回憶起陳力於庭上極力責怪他人,認為自身殺害主官無錯,一再多次要求傳喚證人,在傳喚多次後,庭長尹銘璋認為陳力蓄意拖延訴訟,所以維持臺北地方法院原判,判其有罪。所以可知陳力所言乃挾怨報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