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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樂館登記證

此證為1937/11/28年共樂館的登記證,由苗栗出張所通過申請株式會社共樂館。大正12年(1922年)起,日本國施行之民法、不動產登記法,均施行於臺灣,同時廢止臺灣不動產登記規則及臺灣土地登記規則。登記機關採形式審查,登記完畢後發給登記證,作為權利之憑據。此證以郭芝苑父親郭萬最作為代表,依共樂館設立章程可以知道株式會社營業項目為播放電影、租借戲劇場地和販賣相關商品,作為休閒娛樂之場域,其中郭萬最為最大股東與董事。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苗栗縣郭芝苑音樂協進會、苑裡掀海風
  • 貢獻者
    股東
    郭萬最
  • 創作者
    株式會社共樂館
  • 時間資訊
    創作時間
    1937/11/28
  • 媒體類型
    文件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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