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樂館因1935年苑裡發生關刀山大地震,震毀了當時娛樂場所:苑音館,而有興建的規畫,於是於昭和12年(1937)年正式設立,後改為共樂戲院。共樂戲院由地方仕紳郭萬最(郭芝苑的父親)發起,本件為昭和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創立大會中,根據商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對以下事項進行調查,並添附此報告書。 1.股份總數為六百四十股,其中發起人認購股份為二百八十八股,股票申購者的認購股份為二百五十二股,於昭和十年十月二十日依據商法確認已全部完成認購。 2.各股第一次繳款為每股二十五元,所有股份六百四十股所繳交的總金額共一萬六千元,明確作為劇場經營費用,確認繳款。 3.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不應接受特別的利益與報酬。 4.並未以金錢以外的資產出資 經確認上述事項均為合法,昭和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經調查此商法為明治32年訂立之法,明確規定有限公司股份、繳納及負責人義務等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