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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會社共樂館章程

共樂館因1935年苑裡發生關刀山大地震,震毀了當時娛樂場所:苑音館,而有興建的規畫,於是於昭和12年(1937)年正式設立,後改為共樂戲院。共樂戲院由地方仕紳郭萬最(郭芝苑的父親)發起,後由郭芝苑等十幾位股東共同經營,為當時苑裡設備最豪華且經營最久的戲院,不僅放電影,也出借空間作為歌仔戲、布袋戲等劇場空間,最終於電影業沒落後,於1987年拆除。 本件為株式會社共樂館條款於昭和十二年(1937)訂立章程的手寫版,共分為6章31條。 章程中各章規定: 第一章總則: 1.公司名稱為共樂館股份有限公司。 2.設立於新竹州苗栗郡苑裡庄貓盂客庄一六〇號地。 3.公司業務為戲劇、演藝、曲藝雜耍等地製作或舉行演出以及電影、劇場、放映機、膠捲與其他附屬品的販賣與租賃。 4.公司的資本額為三萬二千元,存立時間至設立登記日開始二十年。 第二章股份: 1.本公司的股份共六四〇股,每股為五十元;第一次繳款為每股二十五元。 2.股份買賣、繼承與遺失等需填公司申請書。 第三章股東大會: 1. 定期股東大會為每年一月及七月、臨時股東大會為必要時,由董事長召集舉行。 2.股東投票權為每股一票,透過代理人時,代理人為本公司股東。 3.股東大會由社長擔任議長; 股東大會之議決事項,除了法律規定之外,必須要獲得超過半的出席股東股份之選票, 贊成與反對票數相同時由議長裁決。 第四章董事會幹部 1.本公司的董事會幹部為董事六席、監察人三席,董事由三十股以上、監察員由十股以上的股東中於股東大會選舉而出。 2.董事會會選出社長一席,根據需求可再選任常務董事一席,董事會之任期為三年,監察人之任期為二年。 第五章會計 1.公司一年分兩期算之,每期末進行收支決算。 2.收益將轉為必須預備金、幹部獎金、股東分紅和後轉存額。 第六章附款 1.未規定之處依據法律處理。 2.本公司應擔負設立費1500元。此為設立共樂館股份公司,基於商業法而擬定之章程。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苗栗縣郭芝苑音樂協進會、苑裡掀海風
  • 貢獻者
    股東
    郭萬最
  • 創作者
    株式會社共樂館
  • 時間資訊
    創作時間
    1937
  • 媒體類型
    文件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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