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樂館因1935年苑裡發生關刀山大地震,震毀了當時娛樂場所:苑音館。而有興建的規畫,於是於昭和12年(1937)年正式設立,後改為共樂戲院。共樂戲院由地方仕紳郭萬最(郭芝苑的父親)發起,後由郭芝苑等十幾位股東共同經營,為當時苑裡設備最豪華且經營最久的戲院,不僅放電影,也出借空間作為歌仔戲、布袋戲等劇場空間,因此內部除了表演廳外,還備有演員宿舍,最終於電影業沒落後,於1987年拆除。 據田野訪談郭芝苑三兒子郭守青先生,當時股東都需兼任賣票員、播放的電影都是由台北坐火車直送來苑裡,且附近有專門的畫室在畫電影看板。所以直到今天,提到共樂戲院,依舊是苑裡老一輩娛樂與社交的回憶之處。 共樂館有限公司於昭和十二年(1937)訂立的章程,共分為四章二十五條。 章程中各章規定: 第一章總則: 1.公司名稱為共樂館股份有限公司。 2.設立於新竹州苗栗郡苑裡庄貓盂客庄一六〇號地。 3.公司業務為戲劇、演藝、曲藝雜耍等地製作或舉行演出以及電影、劇場、放映機、膠捲與其他附屬品的販賣與租賃。 4.公司的資本額為三萬二千元,存立時間至設立登記日開始二十年。 第二章股份: 1.本公司的股份共六四〇股,每股為五十元;第一次繳款為每股二十五元。 2.股份買賣、繼承與遺失等需填公司申請書。 第三章股東大會: 1. 定期股東大會為每年一月及七月、臨時股東大會為必要時,由董事長召集舉行。 2.股東投票權為每股一票,透過代理人時,代理人為本公司股東。 3.股東大會由社長擔任議長; 股東大會之議決事項,除了法律規定之外,必須要獲得超過半的出席股東股份之選票, 贊成與反對票數相同時由議長裁決。 第四章董事會幹部 1.本公司的董事會幹部為董事六席、監察人三席,董事由三十股以上、監察員由十股以上的股東中於股東大會選舉而出。 2.董事會會選出社長一席,根據需求可再選任常務董事一席,董事會之任期為三年,監察人之任期為二年。 此為設立共樂館股份公司,基於商業法而擬定之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