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道光2年與清咸豐5年吳屋分家契約,這2份契約立約日期分別為1822年(道光2年)8月7日與1855年(咸豐5年)8月,登錄日期為2014年10月14日與2014年10月28日,目前典藏於屏東縣客家文物館。此文物為分家契約,從此分契約可以發現到客家人維繫家族財產與精神價值的方式。這2份契約的材質皆為紙質,尺寸分別為長度約為39公分,寬度約為44公分與長度約為42.5公分,寬度約為45公分。此外,這2份契約保存狀況較差,受損狀況可能擴大,須馬上處理,但仍能了解契約的內容。此份契約的內容為吳屋兄弟分財產時,會留一份田產,作為供養母親的財務來源。在此契約中可以看到第一段先將立約的內容與原因詳細描述,接著會寫在塲人(在場人)有誰,最後會寫上立約日期與立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