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件為「臺灣省礦物局針對民國86年(1997)新平溪煤礦坑內安全開採計畫書圖准予備查函」。寬18公分,長25.5公分。右上角蓋有「副本」二字,文件共四頁,最後一頁左下角蓋有「校對張慶明與監印宮敬敏」字樣。受文者為「瑞三礦場保安中心」,正本行文至「新平溪煤礦股份有限公司」。發文日是民國86年(1997)03月11日。發文字號為:八六礦行一字第007188號。當時礦物局局長為陳顯章。
本函針對「新平溪煤礦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6年(1997)01月30日所發的「新平煤字第0六函辦理」回覆。簡述函文對民國86年(1997)度施工計畫書圖暨安全開採計畫書圖一案,准予備查。函中說明「新平溪煤礦股份有限公司」應先辦理核定礦業用地及租妥用地之後才可施工,並應在施工現場用地範圍豎立界樁。若所記載採礦等各項措施與地表環境關係有發生變動或與實地不符,應主動申請補正手續。此計畫書的礦業權有效期限至民國86年(1997)08月23日止,屆時未於法定期限內申請展礦業權或駁復不准者,當初所核定施工的計畫也隨同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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