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文件紀錄民國48年(1959)9月至12月瑞三鑛業公司侯硐礦業所的跡間採炭賃統計表。表格所列項目有包工頭、作業地址、總工資(又分跡間賃、採炭賃、請負、合計)、扣除金(又分炸藥、水電、工具、請負、抽利、合計)、扣除殘額、包頭利金、收得(又分工數、日當)。作工程的大部分都會有所謂的包工頭,負責承包某一小部分的工程,再將利潤往下分。明細表中會記載工作的地點,「跡間賃」就是他們在此地點做工的所得,「採炭賃」就是他們進坑採炭的所得,「請負」是有包採炭才有的計算值,否則就只有做工的計算值。最後再合計總工資。扣除金額項目欄會扣除包工頭或工人所拿取的炸藥和使用的水電和工作時所要使用的工具,「抽利」是針對領班才有的計算,領班必須負擔工具的提供。「殘額」就是總工資減去扣除金額,剩下的錢除去天數或工時即為「日當」。「殘額」與「差引」是相似的意思。「仕操」則是改修、掘進等工作,只要不是採煤的工程都稱之為「仕操」。
例如:紀錄本礦一斜坑的12月上期份跡間賃及採炭賃統計明細表記載著包工頭詹丁財先生在本礦一斜坑的左三本處工作所得跡間賃為2789,採炭賃為192.50,無請負,所以總工資合計為2981.50。但是他領取炸藥額為427.70,水電使用為54,工具使用額為108,抽利為239,所以扣除金額為828.70。總工資減去扣除金額則為殘額2152.80。詹丁財的工數為54,所以2152.80除以54所得4000(四捨五入)。亦即詹丁財的「日當」為4000。從敘述中可看到有「抽利」,所以得知詹丁財也是一位領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