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在礦場是一件非常危險的工作,所以瑞三公司每個月都必須仔細調查每位工人們受傷的原因和場所而做出職業災害月報表,並且依據「礦場安全法台灣省煤礦施行細則」第218條第2項規定呈報「台灣省礦物局」並抄送副本至「台灣省礦物局瑞芳鑛場保安中心」再擬交安全課存查。
此文件長度38公分,寬度27公分,內容共5頁分甲、乙表。右上角有污漬,之前上方以打洞機穿孔裝釘,裝釘處略有焦黃色。
甲表紀錄了民國72年(1983)7月1日起至民國72年(1983)年7月31止的雇用人數、年紀、男、女、工作日數、死亡傷害次數、傷害程度紀錄等。當時的事業單位是瑞三鑛業公司侯硐鑛場,位於瑞芳鎮侯硐里侯硐路158號,電話(032)972825。
乙表統計此期間罹災者25名。分別就罹災者的職種、罹災場所、災害發生經過、受傷部位、罹災日期時間、失能傷害種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