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文件是瑞三礦業公司於民國70年(1981)自2月至12月份職業災害統計月報表公函。瑞三公司每個月都必須仔細調查每位工人們受傷的原因和場所而做出職業災害月報表,並且依據「礦場安全法台灣省煤礦施行細則」第218條第2項規定呈報「台灣省礦物局」並抄送副本至「台灣省礦物局瑞芳鑛場保安中心」,再擬交安全課存查。2月至9月董事長為李建興,10月以後董事長改為李儒嘉。文件2月到6月右上角加蓋侯硐礦業所印章,轉交安全課保存。7月之後右上角直接改為安全課蓋章不再轉他課查存。
內容有2-12月份共11張。
公函紙張邊緣稍有破裂,左下角蓋有董事長李建興的藍色印章,因為對褪色的緣故所以暈染字體周邊。左下角有破損,右邊裝訂處因釘針氧化導致釘針處有黃色污漬,右下角偏老舊黃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