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瘋病殺人之案,如該犯實為瘋病,照定例永遠鎖錮,若因一時患瘋病,則按謀殺各本律定擬 臺灣私法人事編 台灣文獻史料叢刊

犯瘋病殺人之案,總以先經報官有案為據。如診驗該犯始終瘋病,語無倫次者,仍照定例,永遠鎖錮。若因一時陡患瘋病,猝不及報,以致殺人,旋經痊愈;或到案時雖驗係瘋迷,迨覆審時供吐明晰者,該州縣官審明,即訊取屍親切實甘結,敘詳咨部,方准擬以鬥殺。如無鬥案,又無屍親切結,即確究實情,仍按謀殺各本律定擬。至所殺係有服卑幼罪不至死者,不得以病已痊愈即行發配,仍以瘋病殺人例,永遠鎖錮(謹案:此條嘉慶十一年定)。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 臺灣中醫藥醫療文化記憶保存推廣計畫執行團隊
  • 創作者
    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搜集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1961
  • 媒體類型
    圖書及手冊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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