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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心記年過70又殘廢,聲請准予以保釋,與規定尚無牴觸,應可以給予辦理 臺灣私法人事編 台灣文獻史料叢刊

茲據該撫以該犯在監患病,兩腿拘攣,已成篤疾,聲請准其收贖等因咨部。查篤疾犯軍流以下等罪,除盜及傷人外,餘得勿論,與七十以上犯罪律應收贖者,本有區分。今張心記係因詐教誘人犯法擬流,並非盜及傷人可比,雖前據該撫聲明年逾七十,不准收贖,惟現經驗明該犯兩腿拘攣,已成篤疾,勢難令其遠涉長途,且以律得勿論之犯,仍令照例收贖,已屬從嚴懲辦,與該撫前咨所稱不准收贖之處,尚無抵梧,似可交司照例。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 臺灣中醫藥醫療文化記憶保存推廣計畫執行團隊
  • 創作者
    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搜集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1961
  • 媒體類型
    圖書及手冊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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