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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依照洋藥章程,分派巡丁查緝私熬樟腦販賣者 臺灣私法商事編 台灣文獻史料叢刊

茲查樟腦一項,易於走洩,不得屯積日久,固宜聯絡商人,速廣消路,尤須嚴立規例,永絕弊端。近聞有種不法奸民,私在內山設廠熬煮,故貶價值,魆行販售,實於官腦大有窒礙。今擬仿照洋藥章程,於各要口分派巡丁,隨時查緝外,無論何色人等,遇有私熬魆販等情,蹈勘明白,按定腦之多寡,報信者;七成充公,三成給賞。拏獲私腦者;六成充公,四成給賞。其有拏獲私腦,並及奸民扭送來局者;立將該奸民轉交地方官從重懲辦,即以一半充公,一半給賞。弊期必絕,不得不如此認真,業將仿立章程出示曉諭,並稟報爵撫憲察核在案。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 臺灣中醫藥醫療文化記憶保存推廣計畫執行團隊
  • 創作者
    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搜集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1961
  • 媒體類型
    圖書及手冊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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