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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育嬰堂規條之一,小孩有病乳婦要快通報,請醫生治療,不幸死亡也要通報驗屍 金門志卷四 台灣文獻史料叢刊

金門育嬰堂,在後浦縣丞署西。道光二十八年八月,金門縣丞李湘洲、金門鎮右營遊擊鍾寶三與紳士林焜熿、蔡師弼,蔡漣清等倡建;至同治元年,落成。前後兩進,堂中祀子孫娘娘(附祀李公祿位)。所有章程,皆傚泉州規條而損益之。官紳各捐項置業,以充經費。後以嬰多費少,幾乎不繼;幸有布政銜葉文瀾肩其事,籌項接濟。又將女嬰陸續撥入廈門育嬰堂乳養以分其力,皆紳士薛師弼經辦。

金門育嬰堂規條 :

一、嬰孩有疾,乳婦家當速報明局中,請醫調治。不幸殀亡,亦即到局報知, 以便董事親驗收埋扣賬。如有違延不報而擅收埋、冒領月資者,稟官拘夫男究懲。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 臺灣中醫藥醫療文化記憶保存推廣計畫執行團隊
  • 創作者
    林焜熿
  • 時間資訊
    出版日期
    1874

    發表日期
    1960
  • 媒體類型
    圖書及手冊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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