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屯租、隘租,亦自光緒十三年隘歸官設,於內山一帶分佈隘勇營,所有防番經費,就樟栳什子內抽餉提支;而所有民間前納隘租、屯租二款,亦定自光緒十四年以後蠲免。此隘租、屯租至光緒十四年議定免納之原委也。
總之,漢、番大租已屬民業,自應照章准收,以合「各業各管」之義。其隘租、屯租現已虛名,似可仍前裁免,以蘇民困。至於沿山各墾戶防守生番正急,隘費自所必需;則宜仍准依照舊章抽租彌補,不在隘租裁免之例,方為平允。
於屯租、隘租,亦自光緒十三年隘歸官設,於內山一帶分佈隘勇營,所有防番經費,就樟栳什子內抽餉提支;而所有民間前納隘租、屯租二款,亦定自光緒十四年以後蠲免。此隘租、屯租至光緒十四年議定免納之原委也。
總之,漢、番大租已屬民業,自應照章准收,以合「各業各管」之義。其隘租、屯租現已虛名,似可仍前裁免,以蘇民困。至於沿山各墾戶防守生番正急,隘費自所必需;則宜仍准依照舊章抽租彌補,不在隘租裁免之例,方為平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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