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緒十七年十二月,贊袞在道任,案奉撫憲邵批:據鳳山縣稟覆:已死差弁鄧正邦屍身,查明當時委係日久腐爛,無憑相驗情形;並請示遵緣由。 奉批:此案驗屍,僅隔半月,壞爛不免,應尚不同皮肉消化。實在無相驗之屍,當時何須辦理檢骨?洗冤錄載明:已爛屍被打或刃傷處皮肉作赤色,深重作青黑色,貼骨不壞,蟲不能食;非無相驗之方耳。驗屍必須解除衣褲,對眾如法相驗。
光緒十七年十二月,贊袞在道任,案奉撫憲邵批:據鳳山縣稟覆:已死差弁鄧正邦屍身,查明當時委係日久腐爛,無憑相驗情形;並請示遵緣由。 奉批:此案驗屍,僅隔半月,壞爛不免,應尚不同皮肉消化。實在無相驗之屍,當時何須辦理檢骨?洗冤錄載明:已爛屍被打或刃傷處皮肉作赤色,深重作青黑色,貼骨不壞,蟲不能食;非無相驗之方耳。驗屍必須解除衣褲,對眾如法相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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