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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士蓋藥房的相關規定 臺陽見聞錄卷上 台灣文獻史料叢刊

光緒七年十月,醫士買威令請在安平行臺後、舊礮臺邊,擇一官地,起蓋藥房。經會勘丈量,與民居方向無礙。議定租價、年限,不作別用,並不得架造高樓。准以租用二十年為限。如限滿後,中國別無用處,該醫生再租賃,應照舊接租。倘限滿後,中國自有用處,應歸還官用,不得藉留。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 臺灣中醫藥醫療文化記憶保存推廣計畫執行團隊
  • 創作者
    唐贊袞
  • 時間資訊
    出版日期
    1891

    發表日期
    1958
  • 媒體類型
    圖書及手冊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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