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緒七年十月,醫士買威令請在安平行臺後、舊礮臺邊,擇一官地,起蓋藥房。經會勘丈量,與民居方向無礙。議定租價、年限,不作別用,並不得架造高樓。准以租用二十年為限。如限滿後,中國別無用處,該醫生再租賃,應照舊接租。倘限滿後,中國自有用處,應歸還官用,不得藉留。
光緒七年十月,醫士買威令請在安平行臺後、舊礮臺邊,擇一官地,起蓋藥房。經會勘丈量,與民居方向無礙。議定租價、年限,不作別用,並不得架造高樓。准以租用二十年為限。如限滿後,中國別無用處,該醫生再租賃,應照舊接租。倘限滿後,中國自有用處,應歸還官用,不得藉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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