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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藥釐金包期屆滿,由沈應奎覈明詳覆定案 劉壯肅公奏議卷七 台灣文獻史料叢刊

現計洋藥釐金包期屆滿,陳郁堂係罪應擬杖之人,自應另由殷商包辦茶腦釐金。現據包商林協和承辦,每年照舊認繳銀洋十三萬七千元,本年增繳三千元。臣批令將劉璈所收私費銀一萬三千兩併繳銀洋二萬元合成十六萬元。洋藥釐金,已據包商黃瑞階、陳弼臣等具稟,仍照上屆包價扣閏,勻分十二個月,捐銀洋四十萬七千元,按月徵解。由糧臺沈應奎議准具詳。經臣飭令將前交劉璈私費洋三萬元一併照繳,以充公用。包商黃瑞階等情願照數加繳,通年認繳洋四十三萬七千元,取具認保各結,由沈應奎覈明詳覆定案。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 臺灣中醫藥醫療文化記憶保存推廣計畫執行團隊
  • 創作者
    劉銘傳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1888

    出版日期
    1958
  • 媒體類型
    圖書及手冊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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