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上鄉新興村官大楨家藏族譜,封面以藏青色之布裹之,內頁首列兄弟分鬮書。民國37年(1948)間,官氏兄弟分家,議定父親由長房負責奉養,其他雜舍、浴室、豬舍、水牛、牛舍等均載明處分情形。分鬮書中詳列各房所分配財產及應盡的義務,母親由參房負責奉養,龍眼樹收益歸母親所有。
財產的分配,次房官有良繼承者官大楨及參房官有樞分別獲得娶妻費臺幣拾萬元。祖墳祭掃,修整等事項,由叁大房負擔;農耕器具一切共同使用修整。最後勉勵分居後各堅守應得之物業,切勿爭長競短。
池上鄉新興村官大楨家藏族譜,封面以藏青色之布裹之,內頁首列兄弟分鬮書。民國37年(1948)間,官氏兄弟分家,議定父親由長房負責奉養,其他雜舍、浴室、豬舍、水牛、牛舍等均載明處分情形。分鬮書中詳列各房所分配財產及應盡的義務,母親由參房負責奉養,龍眼樹收益歸母親所有。
財產的分配,次房官有良繼承者官大楨及參房官有樞分別獲得娶妻費臺幣拾萬元。祖墳祭掃,修整等事項,由叁大房負擔;農耕器具一切共同使用修整。最後勉勵分居後各堅守應得之物業,切勿爭長競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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