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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人回復姓名聲請書

民國34年(1945)12月12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制定「臺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辦法」,其因為臺灣人於日治時期受「皇民化運動之壓迫,或因其他原因廢棄原有姓名」,為使人民便利回復原有姓名而訂此辦法。民國35年(1946)1月28日,國民政府宣布恢復臺人國籍後,公告於一定期間內,必須填具申請書並附相關文件,向村里長辦公室申請,原住民則參照中國姓名自定姓名向警察機關申請,未辦理回復姓名手續者須接受罰款,另逾限未更改者處也施以罰款。圖為張修文幫羅祺麟等人寫的回復原有姓名聲請書。

基本資訊

  • 資料來源
    ISBN 978-986-05-3226-5:臺東民間手稿圖錄(2017,黃學堂,臺東縣政府文化處,臺東縣政府),頁34。
  • 撰寫者
    林子賢
  • 創作者
    張修文
  • 時間資訊
    創作時間
    1946

    創作時間
    民國/戰後時期
  • ISBN
    ISBN 978-986-05-3226-5
  • 資料使用語言
    中文
  • 媒體類型
    手稿及手抄本
  • 出版者
    臺東縣政府文化處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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