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34年(1945)12月12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制定「臺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辦法」,其因為臺灣人於日治時期受「皇民化運動之壓迫,或因其他原因廢棄原有姓名」,為使人民便利回復原有姓名而訂此辦法。民國35年(1946)1月28日,國民政府宣布恢復臺人國籍後,公告於一定期間內,必須填具申請書並附相關文件,向村里長辦公室申請,原住民則參照中國姓名自定姓名向警察機關申請,未辦理回復姓名手續者須接受罰款,另逾限未更改者處也施以罰款。圖為張修文幫羅祺麟等人寫的回復原有姓名聲請書。
民國34年(1945)12月12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制定「臺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辦法」,其因為臺灣人於日治時期受「皇民化運動之壓迫,或因其他原因廢棄原有姓名」,為使人民便利回復原有姓名而訂此辦法。民國35年(1946)1月28日,國民政府宣布恢復臺人國籍後,公告於一定期間內,必須填具申請書並附相關文件,向村里長辦公室申請,原住民則參照中國姓名自定姓名向警察機關申請,未辦理回復姓名手續者須接受罰款,另逾限未更改者處也施以罰款。圖為張修文幫羅祺麟等人寫的回復原有姓名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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