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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鎮公所函日籍女子因結婚准予取得我國國籍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臺灣結束了日本五十年來的統治,國民政府陸續將日人遣返回日本,僅少數日本人留在臺灣,民國35年(1946)2月15日公布「臺灣省日僑遣送應行注意事項」,由「臺灣省日僑管理委員會」執行,規定日僑遣送或留臺依其志願及本省需要決定之標準,例如具有學術、技術或特殊專長之技能,而政府認為有留臺之必要者,仍應繼續徵用令其留臺。此外,留下的日人也有因婚姻關係而沒有被遣返,民國37年(1948),日籍女子尤秀嬌與臺籍男子結婚,申請我國國籍,奉內政部函「應予照准」,臺東鎮公所乃轉知申請人,同意所請。

基本資訊

  • 資料來源
    ISBN 978-986-05-3226-5:臺東民間手稿圖錄(2017,黃學堂,臺東縣政府文化處,臺東縣政府),頁33。
  • 撰寫者
    林子賢
  • 創作者
    臺東縣臺東鎮公所
  • 時間資訊
    創作時間
    1948

    創作時間
    民國/戰後時期
  • ISBN
    ISBN 978-986-05-3226-5
  • 資料使用語言
    中文
  • 媒體類型
    手稿及手抄本
  • 出版者
    臺東縣政府文化處
  • 地點
    創作地點
    臺東縣 (121.0713702, 22.7972447)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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