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後初期,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並於民國35年(1946)2月15日公布「臺灣省日僑遣送應行注意事項」,由「臺灣省日僑管理委員會」執行,規定日僑遣送或留臺依其志願及本省需要決定之標準,民國34年(1945)10月25日臺灣光復後,著手各項復原工作,卻因人才短缺,各機關、學校、公司、工廠、農場等勢必留用日籍技術人員,例如具有學術、技術或特殊專長之故能,而政府認為有留臺之必要者,仍應繼續徵用令其留臺。圖為民國35年(1946)間,尤東發的日籍妻子橫尾トメノ要求留在臺灣,致函臺東縣長謝真的留臺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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