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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僑「留臺同意書」

戰後初期,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並於民國35年(1946)2月15日公布「臺灣省日僑遣送應行注意事項」,由「臺灣省日僑管理委員會」執行,規定日僑遣送或留臺依其志願及本省需要決定之標準,民國34年(1945)10月25日臺灣光復後,著手各項復原工作,卻因人才短缺,各機關、學校、公司、工廠、農場等勢必留用日籍技術人員,例如具有學術、技術或特殊專長之故能,而政府認為有留臺之必要者,仍應繼續徵用令其留臺。圖為民國35年(1946)間,尤東發的日籍妻子橫尾トメノ要求留在臺灣,致函臺東縣長謝真的留臺同意書。

基本資訊

  • 資料來源
    ISBN 978-986-05-3226-5:臺東民間手稿圖錄(2017,黃學堂,臺東縣政府文化處,臺東縣政府),頁31。
  • 撰寫者
    林子賢
  • 貢獻者
    馬蘭館客家文物收藏家
    曾景生
  • 創作者
    佚名
  • 時間資訊
    創作時間
    1946

    創作時間
    民國/戰後時期
  • ISBN
    ISBN 978-986-05-3226-5
  • 資料使用語言
    中文
  • 媒體類型
    手稿及手抄本
  • 出版者
    臺東縣政府文化處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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